ZJJCR-2019-01019
张政办发(201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 责、群众参与的工作体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康复救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一般公共 预算,建立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机制,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救助。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具体承担我市残疾儿童康 复救助任务。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0-14岁(其中: 机构康复训练救助对象 0-7岁,辅具适配、手术救助对象0-14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具有张家界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或社保缴纳凭证,并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相关诊断资质的医院出具的 诊断证明书;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含所在福利机构,下同)有康复意 愿,预期合理;
(三)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 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托养的残疾儿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 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第三章 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肢 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一)人工耳蜗植入: 为符合条件并已植入基本型人工耳蜗
(单耳)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 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二)肢体残疾矫治: 为实施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 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 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用于手术费、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第六条 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一)视力残疾儿童: 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二)听力残疾儿童: 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 儿童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 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三)肢体残疾儿童: 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 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 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 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 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 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 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 过1次。
第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 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觉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
(一)视力残疾儿童: 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 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为接受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全日制康 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 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训练救助时间不超过10个月,具 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 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 教材教具、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日常办公等。
第八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 时调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提高救助标 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各级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 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 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或居 住证、残疾人证和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 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及时对相关材料进 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 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监护 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 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救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按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 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登记手续。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 护人签定服务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协议复印件由定点康复机构 统一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备案。
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或康复服务满一年经评估 确无效果的,由定点康复机构及时报告申请地县级残联,县级残 联应及时注销该康复救助。
救助申请地残联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 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可转介异地康复 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四)结算。各区县残联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残联报送上 一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绩效报告,8月底前报 送下一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需求。10月,市、区县残联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下一年度救助计划及经费安排申请,经批准 后拨付各地分别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各区县残 联应指定专人负责,按以下结算办法办理: 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 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 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救助标准(医疗康复手术项目 含医保报销费用,医疗康复训练项目不含医保报销费用)内由救 助申请地残联据实进行差额补助;未纳入基本医疗报销的康复服 务项目,由救助申请地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转介至市 外接受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先行垫付费用,自付部分持收 款凭证回救助申请地残联按当地救助标准予以结算。辅助器具适配费用由区县残联与定点采购单位结算。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在省财政 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区县财政分别按30%、70%的比例配 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补助资金由一般公共财政保障,纳入残联的 部门预算管理。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 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适当补充。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张家界 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 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指 南》条件,按照《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指南》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 健康、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市残联审定。市级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同级卫生健康、 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择优选定。市、区县两级定点康复机构 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定期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同级残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 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 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 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 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 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服务协 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且在规定时间 内整改不合格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第七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应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 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训培养。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组织应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教育、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 相关鼓励政策和人才培训方案,重点强化康复骨干的培养,对承 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定点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开展有 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使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 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职责分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级残联组织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医保、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应急管理、审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一)残联组织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 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工作;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 负责康复机构定点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工作;制定、实 施康复人才培养计划;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 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以及康复救助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 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在用水电气、学科 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 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 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医保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定点医疗康复 机构进行监督,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政策,对脑瘫儿童康复可按单病种结算。
(六)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逐步完善随班就读 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 支持保障,做好相关康复机构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 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 构接受治疗和康复训练,加大康复机构设施设备投入。
(八)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加 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加强民办残疾儿童 康复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残疾儿童困 难家庭的救助。
(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管。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康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 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陪护给予租房补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