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残联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界市残联党组
2021年1月29日
为加强市残联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范围
(一)政府采购是指我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货物采购包括以下内容:
1.办公设备设施用品;
2.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的设备设施;
3.残疾人辅助器具;
4.其他需进行采购的设备。
(三)工程采购包括以下内容:
1.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
2.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工程。
(四)服务采购包括以下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2.残疾人托养服务;
3.会务、印刷及办公楼维修保养等服务;
4.其他残联业务领域需采购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市财政局确定,现为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工程项目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审批。
(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范围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供货范围由市财政局确定):
1.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确定,现为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协议供货商处实施采购。因技术性能达不到采购人特殊要求时,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在协议供货以外的商家实施采购。
2.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以直接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协议供货商处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在省级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四)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计划,之后方能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采购结束,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完成备案手续。
2.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委托在省级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五)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委托在省级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九)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市残联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市残联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八)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制度自2021年2月1日实施。